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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04-18 [来源]: [浏览次数]: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学校的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统称为“低值易耗品”)的科学管理和使用,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低值易耗品,包括学校教学、科研、实训、行政办公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具体范围如下:

(一)材料。指使用后消耗掉而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材料、燃料、试剂等。

(二)低值品。指单价在500元(含)-1000元或单价在500元以下,但总价在3000元(含)以内,达不到固定资产登记标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三)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的,耐用期在一年以下的物资,不属于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品的物资,如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等。

第三条各部门(处室)应经常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自觉地管好、用好各项低值易耗品,反对一切铺张浪费的行为。

第四条各部门(处室)应建立严格的低值易耗品管理责任制,对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计划、采购、验收、入库、出库、保管、使用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采购验收严肃认真,进出库手续完备,账卡记录清晰,定期核对检查,保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五条各部门(处室)应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分轻重缓急,详细编制年度低值易耗品需求计划,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审批后,做好预算编制上报工作。

第六条低值易耗品采购应按照采购预算和计划执行。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上的低值易耗品采购,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各部门(处室)自行采购低值易耗品,采购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采购的低值易耗品要货真价实、保质、保量,严防假冒伪劣低值易耗品。

第七条各部门(处室)采购低值易耗品后,本部门负责人组织验收,严格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第八条各部门(处室)应建立低值易耗品管理明细账,做好低值易耗品日常领用、借出、调拨等记账工作,做到进出手续完备、清晰,严禁将公物私化。

第九条低值品管理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危险低值易耗品、稀缺和贵重低值易耗品按照相关规定从严管理。

第十条为避免低值易耗品积压,学校原则上不设立低值易耗品存放库。为保证日常消耗和使用需要,各部门(处室)对常用和专用的低值易耗品可限量备用。

第十一条校内调动、调离校外或退休的教职工,应将低值易耗品移交给相关人员,填写低值易耗品交接清单之后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第十二条部门(处室)撤销或合并时,相关部门(处室)要及时进行低值易耗品明细账和实物的清点,做好移交工作。低值品移交后要及时调整变动低值耐用品管理系统的相关数据。

第十三条各部门(处室)要建立低值易耗品定期检查制度。每学期要进行抽查盘点,每年要全面清查一次,出现低值易耗品盈余或短缺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报请主要负责人研究解决。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2023年月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