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暂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一)能够从学校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学校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三条无形资产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委员会一般由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学院其他党委成员担任副主任、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组成。并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三级相互印证、相互牵制的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无形资产管理
第四条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归口部门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三)登记并每年汇总无形资产备查账;
四)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汇总及监督检查;
五)参与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
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学校无形资产归口部门(单位)及分工:
一)资产管理处负责商标权、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二)学校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校徽及其衍生品的管理;
三)教科研处负责专利权、学科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的管理,未在教科研处进行著作权(版权)备案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著作权(版权)、软件开发专利权的管理;
四)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相应层次以学校名义办学的审批和后续管理;
五)财务处负责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账务处理。
第六条无形资产实行归口管理,根据无形资产的类别划分归口部门。归口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贵是: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办法;
二)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鉴定申请,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
三)登记无形资产明细账;
四)组织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等工作;
五)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处置等审批手续;
六)检查、指导具体使用部门做好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七)主持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
第三章无形资产的确认及内容
第七条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学校;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学校在判断无形资产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实现或流入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社会、经济、科技因素做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确凿的证据支持。
第八条学校外购和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通过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学校。
第九条学校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十条学校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
开发是指在进行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第十一条学校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
学校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先按合理方法进行归集,如果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最终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学校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尚未进入开发阶段,或者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但按法律程序巳申请取得无形资产的,应当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十二条 与无形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第十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一)商标权: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物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
二)特许经营权:是指学校所属经济实体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依法取得使用他人商标、专利技术的权利;
三)土地使用权:学校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视为学校的无形资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无偿划拨的,专门用于与教育事业活动有关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
四)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学校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所独占或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职务发明)等;
五)著作权(版权):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软件等,依法界定学校为著作权人,学校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
六)非专利技术:是指学校作为发明人,由学校独有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教学资源等)、技能(含竞赛类成果)、知识(含教材等)等。
第四章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第十四条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十五条学校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学校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确定其成本。
第十六条学校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该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
第十七条学校通过置换取得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无形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第十八条 学校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计入当期费用。确定接受捐赠无形资产的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尚可为学校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能力。
第十九条 学校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第五章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于取得或形成无形资产时合理确定其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年限。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学校提供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但巳摊销完毕仍继续使用的无形资产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除外。摊销是指在无形资产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摊销金额进行系统分摊。
第二十二条 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学校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一)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二)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三)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应当根据无形资产为学校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实际情况,预计其使用年限;
四)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1000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一次性全部转销。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月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学校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不考虑预计残值。
第二十四条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无形资产成本的,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摊销年限计算摊销额。
第二十五条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第六章无形资产的增加
第二十六条无形资产增加主要是自创、购置、受赠、受让、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无形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二十七条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经过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二十八条自行开发或研制的项目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学校的所有者地位。
第二十九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在相关成果保护及权利归属明确后,凭相关书面材料,完成无形资产的明细登记、汇总,并将新增无形资产数据报送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七章无形资产的使用
第三十条无形资产使用的一般程序是申报、审批、评估、签约。
一)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申请应注明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拟使用的无形资产、期限等。
二)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查证,提出审核意见,报资产管理处登记,由资产管理处审核、审批或经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无形资产使用的收费标准由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等部门共同确定,并报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必要时委托有关机构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四)申请单位或个人持审批后的申请书与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协议,双方就使用的具体事宜进行约定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没有通过审批的退还申请材料。
第三十一条对使用学校校名(含简称、字样)、校徽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审查其资格、资信;用于经营或对外服务的,要签订合同,合理取费,定期检查。对损害学校权益的,应及时收回使用权。
第三十二条学校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调解,或请求有关部门予以仲裁。
第三十三条建立无形资产使用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及时合理调配,充分提高利用率,盘活存量,发挥其最大效益。
第三十四条对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无形资产的清查与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清查制度,每年的年初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
第三十六条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发现以下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重新评估并在相应账簿中登记,且在无形资产的报告中予以体现: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替代,为学校创造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有充足的理由确信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幅下跌,且不会恢复;
三)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根据多方面分析论证,认为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时,学校应按规定的程序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注销。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替代,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二)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第三十八条建立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的格式和期限对其管理或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存量、状态等做出报告对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第九章无形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九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或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第四十条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四十一条处置无形资产应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处置价格不低于评估值。
第四十二条处置无形资产的程序:
一)使用部门根据论证和考察情况提出处置申请;
二)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资产管理处组织技术鉴定并给出鉴定意见;
三)资产管理处将处置申请报学校党委会或办公会审核,形成会议决议;
四)需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山东省财政厅审批的处置事项,将相关申请材料报批;
五)学校资产管理处根据批复处置无形资产。
第四十三条处置无形资产的审批权限参照《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不含处置资产发生的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直接费用)属国家所有,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要严格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四十六条对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的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无形资产的账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设置账簿体系。使用单位设使用台账,资产管理归口部门设明细账,财务处设分类账和总账,资产管理处建立备查账。
第四十八条无形资产的管理应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四十九条无形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各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应将其登记在账。当无形资产产生价值或因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用时,应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十条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无形资产的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五十一条资产管理处负责无形资产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归口部门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的具体业务管理。学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监督涉及无形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
第五十二条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按照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相关制度或政策给予表彰、奖励:
一)积极开展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为学校创造较大效益的;
二)在无形资产管理中开拓创新,运用和推广先进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无形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对用于投资经营的无形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维护投资者权益的,未履行职责,放松无形资产管理,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不按规定权限使用无形资产的;
四)对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力的;
五)涉及违法犯罪的。
第五十四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免责政策。学校采取投资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对确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发生投资损失的情况,经审计确认后,提交学校党委会或办公会商议,适合免责情形的,予以免责。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部门(处室),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接受学校纪委监督。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2023年月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