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资产清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学校资产及财务状况,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和《山东城建设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清查,是指学校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学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三条学校每年要定期开展资产清查,清查要全面、彻底,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条学校按照“实物盘点与账务核查相结合”、“全面清查和突出重点相结合”、“遵法规、重事实”的原则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做到见物就点,是账就清,不重不漏,真实、全面、彻底,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资产清查工作。
组长:书记、院长
副组长:分管院长
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处处长
成员:各部门(处室)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学校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方案制定及组织实施工作,同时负责各部门(处室)资产清查核查、检查和督导工作,并汇总全校资产清查情况并向校党委会汇报。
第七条各部门(处室)成立资产清查工作小组,主要负责人担任本部门组长,资产管理员担任副组长,具体组织开展本部门(处室)的资产清查工作。
第八条资产使用人负责本人名下资产的清查工作。
第三章资产清查范围、基准日、条件和时间
第九条学校资产清查范围包括各部门(处室)占有、使用的所有资产、房产。
第十条学校定期进行资产清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每年12
月31 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专门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或省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内部机构发生重大调整或人员重大变动的;
(七)省财政厅、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应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学校当年度资产清查工作时间原则上定为第二年上半年,具体时间根据学校工作安排进行。
第四章资产清查程序
第十三条资产清查分为自查、核查与总结三个阶段,具体程序如下:
(一)自查阶段
各部门(处室)资产管理员从资产管理系统里按照使用人导出本部门(处室)每一个使用人名下的资产明细表。使用人对照资产明细表和资产实物,以账查物,以物对账,逐项逐物进行清查,做好资产盘盈、盘亏标记,填写盘盈表、盘亏表,资产报废、闲置和变动等按照资产管理相关流程办理。
各部门(处室)资产管理员要检查指导使用人的自查工作,特别是公用资产的清查,确保资产清查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切实做到账实相符。同时汇总使用人自查结果填写资产清查报表,以及进行资产变动。
(二)核查阶段
资产管理处汇总整理各部门(处室)资产清查报表,根据清查报表内容进行清查核实和相应账务处理。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各部门(处室)进行现场检查,对资产清查、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各部门(处室)进行整改。
(三)总结阶段
资产管理处对资产清查、核查等情况进行总结,撰写资产清查报告,对资产盘盈、盘亏、闲置调剂、待报废等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四条为确保资产清查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学校积极推进资产清查信息化工作。
第五章资产清查结果的处理
第十五条资产清查结果包括账实相符与账实不符两种情况。账实相符的资产无需额外处理,账实不符的资产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一)盘盈资产的处理
各部门(处室)盘盈的资产,首先确定是否是学校所有的资产,确认无误后报资产管理处核实该资产是否为本部门(处室)资产。若确定为本部门(处室)盘盈资产,应及时办理登记入账手续,以保证资产账的完整性与准确性;若确定不是本部门(处室)资产,应尽快与资产占用部门(处室)进行实物交接。
(二)盘亏资产的处理
若发生资产盘亏现象,各部门(处室)需查明原因,写出详细的说明材料,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审核。具体处理结果按照学校国有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相关规定执行。
(三)账实不符资产的处理
若资产使用人、资产存放地点、使用单位、使用方向等账目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各部门(处室)应及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提交变动申请,生成资产变动报告单,移交方、接收方、归口管理部门签字确认后,提交资产管理处审核,进行资产变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2023年月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