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防止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优化资产配置,节约办学成本,保证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促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山东省财政厅颁布的《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鲁财资〔2017〕36号)、山东省教育厅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鲁教财函〔2018〕8号)、《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21〕16 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鲁建综函〔2020〕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校属各部门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一种行为。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含被盗、丢失、有账无物等非正常损失)、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一)调拨是指国有资产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有偿转让是指国有资产以出售和有偿出让的方式变更其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处置收入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是指经过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是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账、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 国有资产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处置统一由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上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处置国有资产。
第四条 经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资产可以申请处置:
(一)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
(二)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闲置资产;
(五)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六)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
(七)抵顶债务的资产;
(八)已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使用期限,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 产;
(九)在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
(十)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资产; (十一)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受理资产处置业务申请,且不予销账:
(一)申请报废的设备被擅自拆卸零部件的;
(二)申请报废的设备被部门或个人私自变卖的;
(三)申请报废的设备与实物不符的;
(四)因人为事故造成损失的,应按事故处理规定处理,不得按报废处理;
(五)文物及陈列品,一律不得报废;
(六)图书由校图书馆根据图书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
房屋建筑物、机动车辆等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向房屋登记、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 置固定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
第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审批权限:
学校处置资产需经院长办公会或院党委会研究同意,未经审批严禁处置资产。
固定资产处置事项审批权限:
(一)以下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由山东省财政厅审批:
1.房屋建筑物;
2.单项账面原值大于30 万元的交通运输工具;
3.单项账面原值大于300 万元的通用及专用设备。
(二)以下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由山东省住建厅审批:
1.单项账面原值小于30 万元的交通运输工具;
2.单项账面原值大于30 万元小于300 万元的通用及专用设备。
除上述 (一)(二) 款规定以外的固定资产处置事项,可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处置。
上述资产处置申办资料按照《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鲁财资〔2017〕36号)规定执行。
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结束后,处置结果应于30日内报住建厅备案。
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见附件)执行。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八条 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的程序:
(一)申请报废的国有资产,由申请部门资产管理人员登陆 资产管理处网站链接,下载并填写打印《资产处置申请报告》、《拟处置资产申请表》及相关资产明细表;
(二)《资产处置申请报告》须经申请部门负责人与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本部门公章;
(三)《拟处置资产申请表》须由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资产报废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
(四)根据各部门的申请,学院资产管理处召集组织国有资产报废处置鉴定小组进行现场勘察并出具技术鉴定意见,将经鉴定准许报废资产汇总后提交校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议;
(五)根据学校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纪要,集中报主管部门批复,办理资产的实物处置和销账手续。
第九条 国有资产报损处置的程序:
(一)因被盗而损失的国有资产(保管不当除外),使用部门必须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不属管理不当而被盗的,经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核,提交院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免予赔偿报损后,集中报主管部门批复,办理国有资产注销手续;
(二)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由部门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报资产管理处审核,提交院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研究同意报损后,集中报主管部门批复,办理国有资产注销手续;
(三)因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国有资产被盗或毁损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填报《资产报损原因说明》,经申请部门负责人与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本部门公章,提交资产管理处,进行赔偿处理并提交院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后,集中报主管部门批复,方可办理国有资产注销手续。
第十条 已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账务核销处理程序:
由资产处置申请部门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填写打印《资产处置报告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送交资产管理处审核,由财务处进行审核及账务核销工作。
第十一条 已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实物处理按类别进行:
(一)拟报废国有资产经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物资采购科根据《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公开竞价处理或委托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网上公开竞价;
(二)对外有偿转让的设备、资产应保证随机技术资料、年审资料齐全;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公开方式进行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或者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报废国有资产应保持完整,未经资产管理处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处理或拆卸零部件。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残值收入。固定资产处置收入(不含处置资产发生的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直接费用)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为避免设备闲置浪费及占用办公、教学空间资源,充分发挥设备使用效益,各部门应积极参加多余、闲置设备的调剂工作。部门闲置国有资产经校资产管理处验收后,录入校资产公物仓,有效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调配。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校内各部门、处室。
第十五条 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发布了新的规定后,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新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鲁建综函〔2020〕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