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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校园资产公物仓管理及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04-18 [来源]: [浏览次数]: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校园资产公物仓管理及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盘活存量资产,推进学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2016]1号、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 财资[2020]97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21〕16号)及学校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纳入资产公物仓管理使用的资产是指学校内部闲置、超标准配置、临时性大型活动所购置的、离岗或离职人员退回的可调剂的通用及专用资产,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调剂、统一处置的运作平台。

第三条 公物仓管理平台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建设、管理及维护。

二、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对公物仓资产实施“实物库”与“虚拟仓”相结合、集中进仓、分类管理,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共享共用,厉行节约。建立完善共享共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和配置效率,节约运行成本。

(二)应入尽入,物尽其用。健全管理机制,通过实物盘点、数据治理、专项检查等方式,确保闲置资产全部应入尽入,避免闲置浪费。

(三)科学配置,盘活资产。通用资产配置需求优先在资产公物仓内选择,解决供求信息不对称,调剂效率不高等问题。

(四)规范处置,公开透明。规范办理出入仓手续,确保出入的每一件资产都有踪迹可寻,定期对公物仓内资产进行盘点和核对,及时了解掌握仓内资产信息,确保账实相符。

三、适用范围

第五条  纳入公物仓调配管理资产,主要包括状态完好、配件齐全、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单位内部已无使用需求,但仍具使用价值,且暂时无法调剂使用的仪器设备家具等;

(二)经资产使用单位鉴定、资产管理处复核,确认没有使用价值,须予以报废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电视机等通用设备,及专用仪器设备等;

(三)经学校批准,为全校阶段性工作组建的临时机构(如:工作专班、指挥部、赛事组委会、或临时性会议等),以及各类评估、巡视、审计、督查工作需要而新增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办公家具等各类可共享使用的资产;

(四)通过资产清查或抽查,发现的超标、闲置且使用状态良好的资产;

(五)撤销、合并行政机构或部门收回的资产;

(六)离岗、离职人员退回资产;

(七)其他适宜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四、配置管理

第六条 通过开展资产清查,重点对闲置资产清理,用于补充公物仓资产。主要对校内及临时机构的闲置、可利用的办公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类等进行清理,将年限短、使用状态佳的有效资产纳入公物仓进行统筹管理。

第七条 若公物仓管理资产无法满足临时使用部门需求时,再由资产管理处统一汇总资产需求,按照相关审核流程,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纳入学校采购预算管理,按政府采购程序配置。

第八条  闲置资产纳入公物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经学校组织年度资产清查或使用部门自行核实,存在纳入学校公物仓管理的资产时,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可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资产入仓申请。

(二)审核。资产管理处对各部门提交的入仓资产进行审核。

(三)入仓。通过审核入仓资产在资产信息系统内统一备注为公物仓资产。资产实物按照资产管理要求实施管理,并保证资产出仓前安全完整、账实相符。

五、日常管理

第九条  公物仓资产,采取“实物库”与“虚拟仓”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管理。

所谓实物库,指相关公物仓实物资产,按照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所谓虚拟仓,除纳入“实物库”以外的公物仓资产,均纳入“虚拟仓”管理。由学校实物实际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员经资产信息系统备注公物仓资产,由学校资产管理处按照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统一调配、管理,并随时调整“虚拟仓”资产情况。

第十条 使用部门申请调配公物仓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单位填写《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公物仓资产调配单》一式三份,承担有关义务;

(二)学校资产管理处办理出仓手续,同时进行资产登记;

(三)使用部门归还公物仓资产时,填写《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公物仓资产归还单》一式三份,并附原《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公物仓资产调配单》并经资产管理处验收后方可入仓,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登记;

(四)临时调配使用的资产须在会议、活动或临时性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全部交回公物仓管理。

六、公物仓资产的管理与处置

各部门新配置办公及通用类资产,凡公物仓能满足需求的,优先调剂使用,不得购置;长期无调剂需求,失去使用价值的,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置。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管理职责:

(一)负责公物仓的制度建设、政策宣传、信息化建设等;

(二)负责对公物仓资产使用及资产入仓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公物仓资产的统筹调配,使用单位提出调配申请后,在公物仓资产范围内按相关标准统筹筛选,及时调配资产。

(四)负责公物仓资产的使用台账管理,按规定设置公物仓资产信息登记制度。及时按照使用状态分为库存资产和使用资产,以反映资产的使用、保管和增减变动情况。

(五)负责具体组织公物仓资产处置工作,公物仓内长期闲置、确实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通过报废、转让等方式处置的,按照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公物仓资产处置、出租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全额上缴财政。

(六)资产实物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妥善保管,出仓前保证其完整可用;资产卡片应记载资产的编号、名称、规格、购置日期、价值等详细资料,一物一卡。

(七)负责编制库存公物仓资产报表,按年度对所保管资产进行盘点,每年12月份进行全面清查盘点,确保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并及时向学校汇报公物仓资产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部门相关职责:

(一)负责及时归集本部门内闲置资产纳入公物仓统一管理,并及时在资产管理系统进行调整。

(二)负责根据举办大型会议活动、组建临时机构或新组建机构及部门自身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申请、归还。

(三)负责办理本部门上缴、申请(借用、调拨、归还)公物仓资产的有关手续,确保所使用公物仓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安全完整、按时归还。

第十三条 公物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赔偿机制,落实损失赔偿责任。借(租)用公物仓的资产,因使用、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毁等情况,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失、谁赔偿”的原则进行责任认定,责任人应依据毁损资产的账面净值进行赔偿。

七、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资产使用及管理完全接受学校纪委监督。

第十五条 对应纳入公物仓管理,而不主动申请纳入,造成资产长期闲置浪费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及个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2022年月  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公物仓资产领用申请


公物仓资产领用申请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时间


申请事由及物品清单

清单可附后,需明确页码、序号、签字和盖章

交接双方签字确认(公物仓资产、系统数据更新)

意见:

签字:

日期:

部门资产管理员初审是否超标、是否准确、详尽

意见:

签字:

日期:

申请部门

负责人审批

意见:

签字:

日期:

资产处公物仓

管理员审核

意见:

签字:

日期:

资产管理处

负责人审批

意见:

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