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0〕50 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鲁建综函〔2020〕32 号)《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学校在确保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的经济行为。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方式包括房产或大型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内部经营服务、科研成果转化或投资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无影山校区有偿使用、燕山校区有偿使用、彩石校区超市招商、校园快递站服务、水吧招商、直饮水设备投放、电动车充电设施运营、校园电动车投放、校企深度合作等的利用国有资产的使用权转让等方式与外部签署的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等,均属于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审批制度。坚持“依法从严、风险控制、保值增值、程序规范”的原则。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要进行必要的风险论证和效益论证,须经学校“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批准,由资产管理处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后续及上报审核工作。未按规定程序批准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予以有偿(或无偿)使用。
第四条 拟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涉及法律诉讼的资产,诉讼期间不得申请有偿使用。
第五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实行专项管理、建账登记,在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国有资产报表和产权登记检查中对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监督权分离的管理办法。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学校授权使用部门行使使用权,纪检、审计等职能部门行使监督权。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负责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设、有偿使用事项的审核、报批、合同签定,做好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清查、统计、上报等工作。学校授权使用部门负责提出有偿使用申请、日常安全管理及费用收缴工作。合同由被授权部门、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备案。
第八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所产生的相关收益,统一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章 资产有偿使用
第九条 学校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应当符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要求及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等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条 实物资产的对外有偿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须经党委研究批复后,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有偿使用价格,最长不得超过10年。合同期满后仍拟对外有偿使用的,应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不动产以及大型仪器设备等拟有偿使用前,由使用部门按权限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按照申请内容对有偿使用面积、用途、期限、方式、预期收益、潜在风险及防范措施等开展可行性论证,并形成可研报告后,报学校党委审议。学校党委批准后,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上报住建厅或财政厅批复,校舍有偿使用应先报教育厅同意。
第十二条 学校权限范围内的拟有偿使用资产,按照相关流程经学校党委批准后,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委托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评估公司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汇报学校党委。
第十三条 资产有偿使用可采取公开招募和协议定向有偿使用两种方式。优先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选择承租人,竞价最高者获得承租权。
第十四条 以协议定向有偿使用的,须按附件1要求审批后,经学校党委批准,以不低于经批准的评估价格签订合同。
依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格控制高等学校校舍有偿使用的通知》鲁教财字〔2024〕5号文件要求,协议定向有偿使用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一)学校所属企业承租学校校舍;
(二)自建科技园入园企业承租学校校舍;
(三)挂靠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承租学校校舍;
(四)银行、快递、通讯等特定服务项目承租学校校舍;
(五)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所有有偿使用事项必须在学校校内网站中公开有偿使用方式、承租单位、有偿使用价格和有偿使用期限,学校任何部门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
第十六条 用于校园内理发、洗衣洗鞋、打印复印、日用百货超市等基本生活服务项目的校舍有偿使用,依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格控制高等学校校舍有偿使用的通知》鲁教财字〔2024〕5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资产有偿使用招商,涉及可能会侵害到学生利益的事项,在保障服务、确保安全、降低商品价格、确保商品质量、及方便学生生活等保障学生权益方面综合分析评价,确定成交人。并建立切实可行的考核机制,严格考核,一旦触发退出条款,严格执行退出机制。 使用部门应当定期或当条件变化触发退出条款时,开展风险评估,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等。
第十八条 资产有偿使用合同文本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制发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有偿使用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鲁财资〔2011〕35号)规定执行;资产有偿使用合同签定程序按照学院合同管理相关要求执行。资产有偿使用合同条款须明确风险范畴、退出条件及其触发因素、违约责任及救济条款等。针对学校师生的特定服务项目还应将保障学生权益内容重点纳入合同范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协议定向审批单
使用部门:(公章) 日期:
项目名称 |
|
项目位置 |
|
配套设施情况 |
|
现使用性质 |
|
协议定向单位 |
|
使用期限 |
年 |
建筑面积 |
|
项目有偿使用(定向)必要性论证分析 |
我部门该项资产有偿使用不便于公开招募,申请以协议定向方式有偿使用,详细说明如下: 1.不便于公开招募的原因。 2.协议定向该公司的理由。 3.该公司基本情况及运营方案。 4.拟定合同其他约定事项。
(附件共 份 页) |
使用部门 责任人签字 |
年 月 日 |
使用部门分管 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资产管理处意见 |
年 月 日 |
分管资产 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此表一式二份,资产管理处、使用部门留存。